二手房买卖合同定金纠纷
发布时间:2010/10/18  |  点击次数:4276 
 
       【案情】深圳的都先生准备购买一套房产,在支付5万元定金后,卖方提出解除合同,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我所崔琼斯律师受都先生委托,以卖方为被告,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
       【审理】一审原告都先生诉称:原被告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其所有一处房屋出售给都先生。都先生在合同签订后向被告支付了定金5万元。6月22日,被告通知都先生解除合同,并承诺返还定金5万元。
       被告辩称:真正违约的是原告,理由是原告没有按合同的约定支付定金。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经过:2009年6月12日,原被告签订合同,约定:被告将其所有的一处房屋转让给原告,成交价为350万元;买方在签订合同时直接向卖方支付定金5万元;在此之后起第2个工作日内,买方直接向卖方支付第二笔定金30万元;上述定金在物业交易时自动转为第一部分楼款,第二部分楼款为35万元;剩余房款为285万元,通过按揭方式支付;涉案房屋有抵押无租约,交付标准为毛坯,交付时间为收到全部楼款当日;买方须在2009年7月18日前自筹资还清该银行贷款,赎出房产证。
      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09年6月12日、6月13日向被告支付定金2万元、3万元,共计5万元。2009年6月18日,原被告签订资金监管协议约定: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日内由原告将购买涉案房屋的交易资金款65万元划入指定银行。截止庭审之日,原告未将该款项存入双方约定的监管账户
      原告于2009年6月22日接到被告电话,被告要求解除合同。
      【裁判】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虽然原告没有按约定支付定金,但被告没有给予合理的时间进行催告,因此单方解除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以上事实,判决如下:
       一、被告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共计10万元
       二、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判决送达后,被告不服,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主题:二手房买卖合同定金纠纷案
日期:2101-10-18
作者:崔卫华
来源:利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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