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广东省博罗县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某有限公司长期发生商业交易,2007年8月至2007年12月期间,深圳某有限公司向电子公司下达采购“软性线路板”等货物的订单,总计货款245972.19元,付款方式为月结60天。电子公司按约定履行了交货义务,但深圳某有限公司收货后一直拖欠货款。
2008年,我所律师崔琼斯、赵文清受博罗县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就深圳某公司拖欠货款一事诉至法院。
【裁判】深圳市宝安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买卖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收取货物后应当履行付款义务。双方约定付款期限是月结60天,但被告未及时支付,应当向原告支付利息。遂作出如下判决:
一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货款2459872.1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08年1月30日计至付清之日
二 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判决书送达后,原被告双方都没有上诉
【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主题:买卖合同贷款纠纷案
日期:2101-10-18
作者:崔卫华
来源:利人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