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投责任强险 保险公司买单
发布时间:2010/10/19  |  点击次数:5100 
【案情】马女士是一位百货商行业主,因生意业务需要购置了一辆厢式小货车,雇唐某为司机。购置车辆后,马女士在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2009年1月15日,司机唐某在驾驶该车时与另一摩托车相撞,造成摩托车司机受伤。经深圳市公安局交警认定,司机唐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摩托车司机承担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摩托车司机被送往医院治疗,后被鉴定为九级伤残,后续治疗费需11800元。期间马女士支付了33721.5元作为医疗费。
事后,摩托车司机以马女士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赔偿134629.21元。我所律师崔琼斯、冷战魁受马女士委托,代理其参加了本案诉讼活动,申请追加保险公司为被告。
【审理】深圳市龙岗区法院认为:依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责任划分,原告承担70%的责任,被告承担30%责任。核实原告应得赔偿项目合计145320.64元。由于被告将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故上述项目中112475由保险公司支付,余下部分原被告按责任比例分担,则马女士应承担9853.64元。
【判决】深圳市龙岗区法院依据以上事实和理由,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可得赔偿款112475元
二、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向原告直接赔偿112475元。
判决生效后,马女士之前支付给摩托车司机的3万多元费用,扣除应承担部分,还有21544.55元,已由摩托车司机如数退还。
 
 
 
主题:交通事故纠纷案
日期:2101-10-19
作者:崔卫华
来源:利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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