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主动辞职 企业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发布时间:2010/10/21  |  点击次数:4574 
    【案情】劳动者李某于1997年进入深圳一橡胶厂上班,未与工厂签订劳动合同。2006年9月18日,李某以“有事回家”为由向工厂提交了辞工申请书,要求于2006年10月18日离厂。2006年10月5日,因李某不服从工作安排,工厂遂对其作出辞退处理。李某以被非法辞退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工厂支付5万多元的巨额经济补偿金。
    【律师代理意见】我所崔琼斯律师受橡胶厂委托,依法参加诉讼。经过对事实的调查核实,律师认为,虽然工厂在工作期间作出了辞退李某的书面通知,但该通知并未经过企业管理层审批,故尚未生效;且工厂有李某已提出辞职的情况下对其进行辞退不合常理。因此,李某的行为是劳动者主动辞职,不属于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额外补偿金的情形。
    【裁判】深圳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采纳了律师代理意见,驳回了原告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和额外补偿金的请求;就原告加班工资进行了核实和计算。判决由橡胶厂支付原告加班工资差额合计1600元。
二审法院审理后,就李某的加班工资进行了重新核算,变更为由橡胶厂向李某支付加班工资差额合计2520元;驳回李某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额外补偿金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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