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34岁,贵州苗族人,于2009年9月3日在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路段发生交通事故致右手臂肱骨骨干骨折。当时王女士为农用三轮车的乘客,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其无责。王女士在西乡医院住院诊治期间,因肇事车司机很不配合,赔偿事宜迟迟没有结果,她自己家庭又十分困难,已无力支付继续住院的医疗费,于是无奈之下出院。经咨询并委托了我所史闻红律师代理后,经律师团队的细心审查与多方求证,对于王女士的实际情况,我们分别从伤残鉴定级别与农转城标准两个方面来重点考虑。经向法医咨询如果以王女士现情况做司法鉴定,只能鉴定为十级,但王女士的手臂因未得到及时的治疗,极有发展成骨髓炎的可能,从而导致神经受损。因此我们建议王女士做完第二次手术后再做司法鉴定,伤残级别可鉴定为九级。另外,王女士本身为农业户口,但其来深已多年,事故发生前在宝安区公明镇从事养猪业。律师团队针对王女士的这种情况,指导其提供当地居委会的居住证明及在当地从事养猪业的证明,并指导其搜集与养猪业同行的部分证言证词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后,起诉至宝安区人民法院。经法院判决王女士按照九级伤残城镇标准获得赔偿金十六万余元。
主题:交通事故纠纷
日期:2010-10-21
作者:韩涛
来源:利人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