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12/10/22  |  点击次数:4711 
    【案情】广西省的金女士在惠阳开了一家五金加工厂 ,某塑胶厂为一涉港企业。2005年期间向金女士发出加工请求,要求加工厂为塑胶厂加工生产五金配件.金女士按约定完成加工事务并交付货物。但塑胶厂拖欠加工费29万多元,在金女士多次催促下仍不支付。双方协商不成,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代理意见】我所受金女士委托,依法指派崔琼斯律师为其诉讼代理人。经过对案件事实的调查和分析。律师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塑胶厂是否拖欠加工费。据此,在律师的帮助下,原告收集了大量能证明塑胶厂拖欠加工费事实的证据。
在质证过程中,被告塑胶厂虽然否认原告交付加工成果的事实,但由于证据充分确凿,法院认定原告向被告交付了加工成果,并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认定被告拖欠原告加工费港币28万多元。
    【裁判】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采信了原告提供的证据事实,充分支持原告的主张。判决被告塑胶厂支付加工费285714元及利息。
    被告不服提起上诉,本案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原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妥,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主题:承揽合同纠纷
日期:2010-10-22
作者:崔卫华
来源:利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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