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费的支付
发布时间:2012/11/3  |  点击次数:5064 
   【案情】郑某于2001年入职一家工厂,双方于2008年1月1 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间,郑某提出辞工申请,并于离职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工厂支付加班工资8万元之多,以及经济补偿金2万多元。
   【律师代理意见】我所受该工厂的委托,依法指派崔琼斯律师为其诉讼代理人。崔律师通过对案件事实的了解和分析,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是该员工的工资计算方法,以及工厂是否已经足额支付了加班费。
    对于该员工的工资计算,律师认为应按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劳动报酬为计时工资。对于是否足额支付了加班费,应从工厂的考勤记录情况来判断该员工的加班时间,从工资发放表上来核实该员工的工资收入。经律师调查,上述证据中并无工厂拖欠加班工资的情形。于是,该工厂在律师的建议下提供了有关证据,并对郑某的请求进行了答辩。
   【判决】东莞第三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完全采纳了崔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郑某的工资为计时工资,且相关证据证明工厂不存在拖欠加班工资的事实。故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的劳动关系解除。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主题:劳动争议纠纷
日期:2010-11-4
作者:崔卫华
来源:利人律师事务所
  返回
 上一条:房产不是你想买 说买就能卖
 下一条:加工合同纠纷
 
             隐私条款    免责声明    网站地图 邮箱登陆            Copyright©2011 Guangdong Leader Law Firm.All Rights Reserved 电子邮箱:cuiqiongsi@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