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的认定
发布时间:2013/5/17  |  点击次数:3798 

【案情】陈某于201010月,,当时陈某经营一家琴艺茶馆,资金周转不来。通过中间人杨某认识了廖某,廖某表示用房产证作抵押,可以借给陈某25万元人民币。陈某无奈,花费500元 伪造了一本房地产证,交付廖某作抵押。后借款期限届满,廖某发觉陈某不能还款,遂向罗湖区公安局报警,称陈某诈骗其钱财25万元。后公安机关调查后,将案件移到罗湖区人民检察院,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将陈某起诉到罗湖区人民法院。

【律师代理意见】我所受陈某的委托,依法指派崔琼斯律师为其诉讼代理人。崔律师通过对案件事实的了解和分析,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陈某的行为是否是以非法占有的目的,使用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廖某财产。针对检查机关的公诉,崔律师提出以下意见:

一、在主观方面,陈某不具有非法占有廖某财产的目的。

1.  陈某和廖某借钱时,签订了借款合同,且已经通过转账方式偿还廖某22500元。陈某经营一家琴艺茶馆,该茶馆一直处于盈利状态,陈某不是不还钱,而是请求廖某延迟还钱,且得到廖某同意。

2. 陈某和廖某的解签合同,中间人杨某以其房产做抵押,该抵押真实有效,不存在所借款项偿还不清的情况。

二、在客观方面,陈某在签订借款合同后,一直没有变更住址和电话号码,更没有逃匿行为,没有隐瞒事实,廖某可以在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行使权力。

三、廖某存在重大过错,根据借款合同约定,廖某应当在合同到期内行使权力,要求陈某偿还欠款,同时可以采取保全措施,保全中间人杨某的房产以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是廖某没有行使该项权利,致使合同期满两个月后中间人杨某被第三人查封。

陈某及其家属根据崔律师的建议,收集相关证据,并对罗湖区检察院的公诉进行答辩。

【法院判决】罗湖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采信了陈某的辩护意见,认为陈某在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的意图,不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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