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家鑫案之大观
发布时间:2011/3/25  |  点击次数:2392 

西安音乐学院即将“成才”的大三学生药家鑫于2010年10月20日深夜驾车撞倒夜班归家女工张妙,为了不让被撞者认出自己——也即为逃避自己的交通肇事责任,他用自己弹钢琴的双手连刺尚有意识的被撞者张妙八刀,其中一刀刺中心脏,致其当场死亡。此案性质之恶劣,行凶者用心之歹毒令人发指,然而徒有愤愤然尚不足够,借助药家鑫之事折射当代大学教育之弊病也并非当务之急,如何还被害人及其家属一个法律正义,才是此案的关键所在。

 

事发当时,药家鑫驾驶红色轿车撞倒张妙,所幸受伤并不严重,但恰恰就是这个受伤并不严重的事态非但没有使药家鑫感到轻松反而促使其为逃避责任产生杀人念头,他掏出随身所带刀具连刺八刀,致其当场死亡。案件的性质陡然由交通肇事升格为故意杀人。民愤之所以难平,并非故意杀人事件,也非其大学生身份杀人,而是其在交通肇事后应当可以挽救一个生命一个孩子的母亲的时候非但没有伸出道德和正义之手而是为了逃避自己的责任选择杀害尚有完全生命意识的被害人。回顾事件经过,我们不难看出,药家鑫主观目的是积极追求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客观上他疯狂地连刺八刀,刀刀刺中人体要害部位,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公诉机关指控其故意杀人罪并无不当。

 

反观其辩护律师之三点辩论意见——激情杀人、过往无污点、自首情节(完整辩论词尚未见到),本人并不认同。所谓激情属于正面词汇,可以激情创作,可以激情玩乐,应该是很HIGH的一种状态,这种非法夺取他人生命的行为怎可能用激情描述!如果用激情来形容当时的杀人行为和当时状态岂不是有辱天下人之尊严!再论过往无污点,法律上的事实是经过质证的事发当时的法定事实,换句话说过往的品行并不能代替事实行为,恰如一个老实巴交的人并非不能成为杀人犯,一个经常恶言相向的人也不能因其语言行为就成为杀人凶手。不过刑法规定的法定罪轻情节,自首是其中之一。

 

但我们并不能因异议其辩护律师辩护意见而对其横加指责,这是法律赋予辩护的神圣职责,更不能因此轻薄辩护律师,言必称辩护律师为了几个钱就替行凶者黑心说话的人大致都没看到过法律对辩护人的定义——辩护人要为其代理人进行无罪、罪轻的辩护,这样的定义来自于人权的基本保护需要。

 

一审程序已经进行,尚待判决结果,作为一个法律人,无论是失去母亲的两岁孩子的笑脸还是失去女儿的花甲老人的眼泪,都不能动摇我们对法律正义的信仰。因为社会道德之沦丧恰是法律正义光芒尚不能照亮之处,唯有人人皆守法之规则,视法为之信仰,人人才能得到法的保护,社会才能健康运行。(利人所 李玮  转载请注明来源 2011 03 25 2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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