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界大佬的离婚律师那些事
发布时间:2014/9/4  |  点击次数:1471 
近来《离婚律师》热映,离异后变身钻石王老五的大律师池海东与感情受挫的单身女律师罗郦法庭上是对手,终日打离婚官司。企业家群体时常成为他们的客户,为何企业家容易遇到情感问题?那些精于算计、理智严谨的企业家,却一再将自己拖进情感纠葛、舆论评说,甚至导致满盘皆输,原因到底是什么?离婚对企业家以及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有何影响?如何避免或降低离婚带来的损失?


财富千千万,最终归家园。从一个“创业者”变为“企业家”大致要经历艰苦创业期、事业起步期、事业稳定期以及功成名就时四个阶段,不同阶段发生婚姻问题给企业家及企业带来的影响不同,影响程度也有巨大差异。


艰苦创业期:避免隐患
创业期,生存便是一切,此时夫妻关系紧密,不可能有明确的共同或个人财产的界定。所以,公司股权结构基本都会是对半,或者夫妻二人份额相差不多。在公司管理上的表现是,经营、决策的所有环节夫妻都会共同参与。在公司发展壮大后,如果夫妻之间产生矛盾,就会出现“一山不容二虎”的窘境。企业发展得越好,婚姻问题的影响就越大。


真功夫案例最能说明这一点。蔡达标和潘敏峰是典型的创业夫妻,在小舅子潘宇海的共同努力下,把一家简陋的甜品店做到即将上市。但兄弟反目、夫妻结仇,篡班夺权、锒铛入狱等家族悲剧的上演,让人唏嘘不已。夫妻共同创业企业的所有权、管理权从开始便盘根错节、难以梳理,如果有人要从中抽身,就会牵一发而动全身。家族企业若想走得长远,对于创业初期遗留的不规范操作应及早剪除,消除隐患;如若出现权力纷争则应该尽量以协商的方式解决,以真功夫为前车之鉴。


事业起步期:慎重选择
事业起步期的婚姻往往是甜蜜的,但创业者在婚姻中并不占有绝对的强势地位,所以签订婚前协议的可能性很小。更重要的是,起步阶段企业价值有限,天使投资只需很低的成本就可以换取20%甚至更多的原始股权。如果企业发展平稳,并且能够借助资本的力量迅速增长,则婚前资产婚后的收益将是巨大的。事业起步期的创业者婚姻问题给企业和个人带来的影响仅次于艰苦创业期,土豆网是非常典型的案例。从结果来看,王微最终选择在法庭上与杨蕾和解,并且同意拿出上千万的补偿金后,公司才得以顺利上市。


土豆网是中国第一家互联网视频分享网站,为王微所创。杨蕾出现并和王微结婚是在公司创立之后。结婚还不到一年,王微就向法院提出了离婚,当时土豆网正在筹备上市,王微既是上市公司的股东,也是国内ICP公司的股东。杨蕾的财产分割请求中,最关键的一项就是要求分割王微名下ICP公司的股权,这样的请求直接影响到土豆网核心资产的稳定性,一旦中国法院判决分割ICP公司股权,土豆网上市必受影响。事实上土豆网也确实因此耽搁了上市进程。土豆网案例让众人看到了年轻创业者不计后果的惨痛教训,同时也提醒着还没发生但可能发生纠纷的年轻创业者们,婚姻需慎重。


事业稳定期:相对平静
事业稳定时期创业者基本已经完成了到企业家的蜕变,无论社会经验、认知程度还是心态较企业挣扎时期都产生了质的变化。通常,处于这种状态的企业家不会轻易缔结婚姻关系,如果已缔结婚姻关系则主要考虑的是家业传承。此时对待婚姻问题一定会比较慎重,并且一般都会签署保障自身权益的婚前协议或者婚内协议等。此时,因为双方层次一般都相对较高,发生离婚事件时,撕破脸皮的情况并不多见。很多双方都颇有身价的离婚案件最终都以调解的方式解决。所以,事业稳定期的婚姻问题影响程度相比前两个阶段要小很多。


功成名就时:继承问题
在功成名就时第一次结婚的情况非常罕见,相比之下,第二次或第三次婚姻的可能性要大得多。功成名就时婚姻问题的影响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因为多数情况下婚姻双方实力相差悬殊,各种严格的协议都会签署,基本没有争辩空间。但相比婚姻,继承的影响要大得多,尤其是企业家存在几段婚姻时,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之间的摩擦和矛盾是难以避免的。


以一桩在当地影响力很大的继承案件为例,企业创始人生前有两段婚姻、子女5人,目前二婚的遗孀还健在并且实际控制家族企业。在继承纠纷中,一份遗嘱和一份婚内协议是案件的核心,因为两份文件都极具偏向性地将所有遗产列入二婚遗孀及其所生孩子名下。一场同父异母兄弟姐妹之间的遗产纷争就此拉开序幕。


功成名就后的婚姻让人揪心的多半是如何料理身后事。前几年发生在香港、澳门世家的继承大案,其共同点就是几段婚姻留下的子女以及几段婚姻的当事人之间在企业家去世以后的各种遗产纷争。探究起来,企业家在处理不同时期婚姻关系时留下的隐患是这类问题的主要原因。因此,功成名就后的婚姻关系同样需要妥善经营,同时,如何调和子女之间的关系也是非常重要的学问。


婚姻问题带来的风险,可从三个维度剖析,每个维度的风险表现不同,但风险极有可能在各个维度上集体爆发。


1.财产风险规避
个人主要财富流失:中国婚姻法将夫妻婚后取得的财产和婚前个人财产的婚后增值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结婚以后,赚得越多,未来离婚时有可能被分走的也就越多。过去几年,“天价离婚案”字样常常博取眼球,很多富豪因为离婚而失去巨额财富,生意场上损失的百万或千万收益相比离婚时分走的真金白银简直不值一提。


当然也有成功避免财产分割的富豪,比如默多克。默多克的律师提供的一纸婚前协议和信托计划浇灭了所有看戏人的期待,最终,邓文迪只是象征性地获得了北京和曼哈顿的两处房产。默多克的婚前协议一时成为中国顶级富豪圈争相拜读的圣经。从法律角度看,签订婚前协议是富豪们规避婚姻风险的最佳利器。同时,财富去私人化的方法也成为越来越多富豪的选择。具体来说,无论未来是否结婚,富豪都会将原本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财产通过代持或设立信托等方式变更形式上的所有权,表面上还是风光无限的企业家实际上是一个“穷人”,名下没有任何财产,即使结婚以后不签婚前协议,离婚时实际也没有共同财产可以分割。


当然,如果真的到了必须要分割巨额财富的地步,龙湖地产的吴亚军和蔡奎是学习的榜样。吴蔡这对创业夫妻将龙湖地产打造成中国顶尖的房产开发商,并且于2009年完成香港上市。2013年,二人离婚的消息不胫而走,市场最关心的是龙湖控制权问题,因为两人共同持有30%以上的股权,一旦对半分割,原本的第三大股东可能就会变成第一大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造成实质性的影响。但龙湖紧接着的几则澄清公告打消了市场的顾虑,因为早在公司上市前,两人就已经通过各自的信托公司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并且已经达成财产分割协议,蔡奎也将股票的投票权全部交给吴亚军行使,自己只享有分红权,继而打破实际控制人变更的谣言。有个细节值得深思,两人在公司上市时就已经做出决定,为了共同的利益,等到公司股票解禁时再正式办理离婚手续。吴蔡离婚虽然也导致巨额财富的缩水,但相比因为离婚导致公司停滞甚至破产的案例来说,结果要好太多。


2.隔离核心资产
哪些资产属于核心资产因公司商业模式而异。以互联网公司为例,ICP证、域名就是核心资产,因为有了证件才能从事相关行业。互联网公司在创始人遇到婚姻问题需要分割股权时,有的会通过直接转移核心资产来规避,这样做的风险不容小觑,因为如果核心资产公司已经有风险投资的参与或者公司已经处于上市的过程中,转移核心资产无异于断送自己的上市前程。
 
3.拯救声誉
离婚可能对企业家个人声誉的影响主要有两个方面:


【原罪暴露】
企业的原始积累往往与“原罪”相伴进行,要从外部攻破难度极大,因为非上市公司的保密性很强,更多的情况是从内部瓦解,尤其是核心人员之间产生矛盾以后。夫妻创业公司属于这类案件的重灾区,创业期间有些违法行为一般来说只有老板或会计知道,这也是很多家族企业将自己最信任的人安排在这些岗位的原因。


真功夫案例中蔡达标希望独占真功夫,小舅子潘宇海奋起反击。本来“家丑不外扬”,但因双方矛盾日益加深,加上投资人催着上市使得蔡达标在处理问题时非常激进,比如将和自己有关联的投资公司硬拉进公司,以期达到一股独大的局面,又或者在挤兑潘宇海的事情上变本加厉。潘宇海一直忍气吞声酝酿着绝地反击,他联合已经和蔡达标结仇的潘敏峰一起对抗蔡达标,“公章门”、“二奶门”相继曝出,蔡达标最后因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锒铛入狱。


真功夫案例折射出中国家族企业管理的复杂,然而和婚姻关系更密切的刑事犯罪当属重婚罪。企业家中触碰法律底线甚至同时保持几段婚姻关系的并不鲜见。昆山企业家徐牛保重婚案件被挖出算是比较悲剧,还有许多“徐某保”们在担心自己的事情也被曝光。这类事件除了企业家自律目前尚无更好的解决办法。


【家丑降低社会评价】
疯狂英语的李阳在家里也这么疯狂?“中国巴菲特”赵丙贤竟将自己的妻子送进监狱!有些家丑一旦外扬,企业家就会被扯下神坛,沦为千夫所指。离婚因被视为没有能力管理家庭,本身就会降低一个企业家的社会评价,而其更深层次的影响在于,离婚过程中一方通过媒体之口传播一些夫妻之间的秘密或者爆出一些丑闻,有的甚至捏造事实故意抹黑以期达到目的。


有些企业家认为社会评价无所谓,只要不妨碍赚钱就行,但事实证明企业和企业家是不可分割的,其一举一动都会影响公司的股价。社会评价的打理需要考虑许多方面,如平时与媒体保持良好关系,注意自我包装和参与有影响力的社会公益活动等。而婚姻家庭事务的打理则需要更多的沟通、包容,在发生纠纷时,尽量以协商解决,避免诉讼或公开化。
 
避免传承战争
如今中国一代企业家们面临的最严峻问题是传承给下一代。下一代如果是由企业家亲自培养的倒还好办,但试想如果自己唯一的继承人远在前妻身边与自己形同陌路,接班还会顺利吗?再复杂些,如果企业家有三段婚姻,三个成年子女,均是不同妻子所生,最后谁来接班,关系怎么处理?所以,家族企业的成员离合一定会带来家族传承的困惑,就如前面介绍的案例,当实际控制人去世以后,不同母亲(父亲)的子女之间就传承问题展开激烈的诉讼,无论谁来接班都会引起其他方的强烈抵制,企业岌岌可危。


借鉴国外家族企业的经验,无论是否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继承人,都归入同一个基金会或信托,再分离出不同的子信托归各自所有,继承事宜均交给由律师担任的遗产管理人善后,企业引入职业经理人,并且在家族成员之间由遗产管理人选出合格的子女担任未来企业的实际控制人。这种制度是西方国家几百年的积累和沉淀后创造出的游戏规则,有其实用性。但从目前中国的家族企业现状来看,没法直接套用,企业家一旦去世,子女、兄弟和遗孀之间的纠纷几乎是必然的。所以企业家在身前能够有意识地梳理家族成员的关系,提前定好基调,该转让的财产,生前就处理清楚,是目前避免未来纠纷最好的办法。
 
文/贾明军 上海沪家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中国人民大学客座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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