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发布时间:2016/4/15  |  点击次数:1608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于2016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将于201691日起施行。本月一法就慈善法草案回应5大争议点。

  争议点一:公募资质够不够?

  【案例一】

  20148月,“冰桶挑战”席卷中国。北京瓷娃娃罕见病关爱中心在新浪微公益平台上线的项目募得善款800多万元。

  9月,有报道称,某公益机构在网上发布公开信,援引《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规,抨击瓷娃娃中心没有公开募集善款的资质。

  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在其官网上回应:“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瓷娃娃罕见病关爱基金是北京瓷娃娃罕见病关爱中心发起,经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批准,于2009年8月设立的一个专项基金。该专项基金经基金会授权,拥有公募资格,可以合法地向社会开展关爱罕见病相关的各类公益活动并募集善款。”

  【条款】

  慈善法草案第二十八条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募得款物由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管理。”

  【解读】

  当时,瓷娃娃中心遭遇的质疑一方面来自公众对慈善事业的高度关注,另一方面也反映出从国家法律层面对慈善活动进行权威规制的必要性。

  【条款】

  慈善法草案第二十三条还规定:“依法登记或者认定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原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慈善组织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解读】

  放在当下,这就为瓷娃娃中心等组织独立申请公募资格提供了通道。

  争议点二:信息公开该不该?

  【案例二】

  20141月,微博账号“@落魄书生周筱赟”实名举报嫣然天使基金唇腭裂人均手术成本过高,基金会7000万善款下落不明。嫣然天使基金发起人李亚鹏回应称举报不实,并欢迎举报者及媒体实地考察。

  周筱赟向朝阳区民政局申请公开嫣然天使儿童医院财务信息。该局以“信息权利人不同意公开”“申请信息不属于政府公开信息”为由,予以拒绝。周筱赟遂将朝阳区民政局告上法庭。

  最终,朝阳法院判决朝阳区民政局撤销“不予公开”的答复,15日内重新对周筱赟进行答复。朝阳区民政局未进行上诉。

  【条款】

  慈善法草案第七十一条规定:“慈善组织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第七十二条规定:“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其年度工作报告,包括财务会计报告、年度开展募捐以及接受捐赠情况、慈善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开展慈善项目情况以及慈善组织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情况。”

  【解读】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以“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依法公开信息,这既是对社会负责,也可对慈善组织治理能力进行检阅。

  争议点三:骗捐只是恶作剧?

  【案例三】

  201510月,有媒体报道“女子为救女童被狗咬成重伤”,引发各界捐款数十万元。其后新闻反转,“救女童”情节被证明不实,300多捐款者欲讨回善款。警方刑事拘留了骗捐者,并启动退款程序。

  20161月,网友举报“知乎女神”童某用两个账号演双簧苦情戏,骗取善款数十万元。其后,童某投案自首。

  【条款】

  慈善法草案第三十一条规定:“不得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此外,第十一章“法律责任”还规定,对假借慈善名义骗取财产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

  慈善绝不是坑蒙拐骗畅行无阻的法外之地。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争议点四:善款咋花我做主?

  【案例四】

  201512月,一四川女孩身患癌症,各方捐赠善款11万余元。女孩父亲曾承诺,待女儿治疗结束后,会将剩余善款捐给他人。20161月,女孩不幸去世,其父却拒绝退还剩余善款。

  201512月,一未满周岁的女婴重症住院,各方捐赠超过10万元善款。女婴旋即离世,其母却在朋友圈晒出旅游、吃喝的图片。

  【条款】

  慈善法草案第五十九条规定:“受益人未按照协议使用慈善财产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协议情形的,慈善组织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慈善组织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受益人返还财产。”

  【解读】

  社会热心捐款,旨在救人急难。既然救助对象脱离了困境或已经离世,善款理应还于公益,传递给其他急需者,而不是被某些亲属截留、挥霍。应该指出,“亲人离世如数退还善款”的暖新闻,也不在少数。

  争议点五:捐款能说完不算?

  【案例五】

  近年来,历次震灾、旱灾发生后,几乎都有名人、明星被曝出未能如数兑现所承诺的捐款额度。

  【条款】

  慈善法草案第四十一条规定:“捐赠人应当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其中的一种情形即是“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方式公开承诺捐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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